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52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甲○○之欠費催繳函影本(所附之債務人為 唐官茹 )。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