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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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41號聲請人 劉金棋 相對人 謝芹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31號裁定已命相對人(於該事件為聲請人)應按月分擔子女扶養費新臺幣5,000元。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請求相對人依該裁定內容返還代墊扶養費,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其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家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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