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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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聲請人 謝廷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前開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又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本院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程序,並非進行更生程序,與其提出委任律師之書狀所載委任內容、事項不符,難認受任人於本件已生合法代理之效力,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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