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徐雅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沛榆 (原名 范文貞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