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 黃湋志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6日所為之96年度拍字第1444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土地部分附表編號001,其中土地坐落「台南縣」南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南區。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蔡孟峯 ,嗣於民國100年1月1日變更為蔡榮棟,此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