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玉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翠月 訴訟代理人 劉勝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禮豐 、鑫瑞豐汽車商行即 何春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萬5191元【計算式:車輛價值70萬元+貨物損失39萬3305元+拖吊費用6萬元+車輛維修費16萬5370元+自101年5月28日事故發生時至起訴日同年7月31日止之營業損失:每月9萬7000元×2個月又4天=152萬519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