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294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2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
9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單及約定條
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