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鴻章 、甲○
  ○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593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358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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