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晉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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