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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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北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影本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