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87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唯軒通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8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2,0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及提出準備書狀、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