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奕均 原名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
仟肆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