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振盛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03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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