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美心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陳玉心 律師被告 黃勖昀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