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0號原告 劉宗益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複代理人 郭芸言 律師被告 劉陳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陳報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以被告之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經原告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爰依其聲請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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