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陳志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英┌──────────────────────────────────────────────┐│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素珠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101年7月31日│2,452元│CW0000000│││││台中分行│││││├──┼─────────┼─────────┼──────┼──────┼──────┼──┤│002│基盛交通工程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8月31日│41,764元│UA0000000││││司│行│││││├──┼─────────┼─────────┼──────┼──────┼──────┼──┤│003│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101年9月2日│18,675元│JX0000000││││司吳家成│道分行│││││├──┼─────────┼─────────┼──────┼──────┼──────┼──┤│004│ 呂鎮中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1年7月31日│1,380元│AB0000000│││││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