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信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信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雄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97年9月27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66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吳信雄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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