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80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六三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似,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之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狀況,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宇修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4年度偵字第17263號被告乙○○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里○○街○巷○○弄○○號之1居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以83年偵字第6717號起訴,於民國83年9月22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嗣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91年5月1日起,在 許清泉 所經營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街○○○號13樓之「怡川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川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業務推展、送貨兼收款,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金額後,即變易持有為所有,將總計金額共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怡川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於警詢中及偵查│被告有收取前揭貨款,並即│││中之供述│存入其父親之帳戶,並將該││││款項作投資股票之用,而有││││變異持有為不法所有之侵占││││事實。│├─┼─────────┼────────────┤│2.│告訴人之代表人許清│前揭犯罪事實。│││泉偵查中之指述││├─┼─────────┼────────────┤│3.│收款回報單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如附表所示傳票編│一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號之估價單影本3紙│實│├─┼─────────┼────────────┤│4.│收款回報單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客戶應收帳款核對│二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單影本1紙、如附表│實│││所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影本2紙、銷貨退││││貨證明單影本2紙││├─┼─────────┼────────────┤│5.│收款回報單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客戶應收帳款核對│三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單影本1紙│實│├─┼─────────┼────────────┤│6.│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單│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影本1紙、如附表所│四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實│││影本1紙││├─┼─────────┼────────────┤│7.│收款回報單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如附表所示傳票編│五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號之估價單影本2紙│實│├─┼─────────┼────────────┤│8.│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單│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影本1紙、如附表所│六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實│││影本1紙││├─┼─────────┼────────────┤│9.│收款回報單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客戶應收帳款核對│七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單影本1紙、如附表│實│││所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影本1紙││├─┼─────────┼────────────┤│10│收款回報單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八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單影本1紙│實│├─┼─────────┼────────────┤│11│收款回報單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客戶應收帳款核對│九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單影本1紙、如附表│實│││所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影本1紙││├─┼─────────┼────────────┤│12│如附表所示傳票編號│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之估價單影本1紙、│十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銷貨退貨證明單影本│實│││1紙││├─┼─────────┼────────────┤│13│收款回報單影本2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如附表所示傳票編│十一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號之估價單影本2紙│事實│││、銷貨退貨證明單影││││本1紙││├─┼─────────┼────────────┤│14│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單│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影本1紙、如附表所│十二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事實│││影本3紙、收款回報││││單1份││├─┼─────────┼────────────┤│15│收款回報單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十三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單影本1紙、如附表│事實│││所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影本2紙││├─┼─────────┼────────────┤│16│收款回報單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十四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單影本1紙、如附表│事實│││所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影本3紙、銷貨退││││貨證明單影本1紙││├─┼─────────┼────────────┤│17│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單│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影本1紙、如附表所│十五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事實│││影本4紙││├─┼─────────┼────────────┤│18│收款回報單影本2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十六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單影本1紙、如附表│事實│││所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影本8紙││├─┼─────────┼────────────┤│19│收款回報單影本3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十七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單影本1紙、如附表│事實│││所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影本6紙、銷貨退││││貨證明單影本1││├─┼─────────┼────────────┤│20│收款回報單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如附表所示傳票編│十八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號之估價單影本1紙│事實│││、收款回報單1份││├─┼─────────┼────────────┤│21│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單│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影本1紙、收款簽收│十九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簿影本1紙│事實│├─┼─────────┼────────────┤│22│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單│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影本1紙、如附表所│二十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事實│││影本1紙││├─┼─────────┼────────────┤│23│客戶應收帳款核對單│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影本1紙、如附表所│二十一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示傳票編號之估價單│之事實│││影本1紙││├─┼─────────┼────────────┤│24│收款回報單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二十二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實│├─┼─────────┼────────────┤│25│如附表所示傳票編號│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之估價單影本1紙│二十三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實│├─┼─────────┼────────────┤│26│如附表所示傳票編號│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之估價單影本1紙│二十四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實│├─┼─────────┼────────────┤│27│如附表所示傳票編號│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之估價單影本1紙│二十五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實│├─┼─────────┼────────────┤│28│退票處理進度記錄表│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影本1紙│二十六之貨款支票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實│├─┼─────────┼────────────┤│29│支票影本1紙│被告有收取如附表所示編號││││二十七之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實│├─┼─────────┼────────────┤│30│出貨明細影本1紙│被告侵占應退回聖心中醫診││││所之退貨,造成退貨短少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所為數次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請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檢察官丙○○檢察官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收取貨款時間及地點│金額(新台幣)│附註││││││(傳票編號)│├───┼────┼─────────┼───────┼──────┤│一、│ 楊逸芬 │91年5月間至92年1月│11250元│0000000000、││││間│(四筆金額分別│0000000000、││││臺北縣永和市環河西│為2250元、2250│0000000000、│││││元、2250元、│0000000000│││││4500元)││├───┼────┼─────────┼───────┼──────┤│二、│桓德堂│91年5月間至92年1月│8674元│0000000000、│││茂榮藥行│間│(二筆原出貨│0000000000││││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7000元、7000元│││││路456巷27號│,扣除退貨折讓││││││5226元後為1647││││││元、7000元)││├───┼────┼─────────┼───────┼──────┤│三、│萬春堂藥│92年1月間│1200元│0000000000│││房│臺北市○○區○○街││││││143號│││├───┼────┼─────────┼───────┼──────┤│四、│順發堂蔘│92年4月間│1148元│0000000000│││藥行│臺北市○○區○○路││││││123號│││├───┼────┼─────────┼───────┼──────┤│五、│ 潘延溢 │91年8月間至11月間│14400元│0000000000、││││臺北縣板橋市○○路│(二筆金額分│0000000000││││1段106巷12弄1號1樓│別為6000元、││││││8400元)││├───┼────┼─────────┼───────┼──────┤│六、│德安堂中│91年10月間│7000元│0000000000│││藥行││││├───┼────┼─────────┼───────┼──────┤│七、│扶元堂│92年4月間│5000元│0000000000││││臺北縣新莊市○○路││││││6巷27號│││├───┼────┼─────────┼───────┼──────┤│八、│順德堂│91年10月間│1400元│0000000000││││臺北縣新莊市民安西││││││路295號│││├───┼────┼─────────┼───────┼──────┤│九、│鴻記蔘藥│92年1月間│1200元│0000000000│││行│臺北縣新莊市○○路││││││416號│││├───┼────┼─────────┼───────┼──────┤│十、│ 張明正 整│92年1月間│100元│0000000000│││復中心│臺北○○○區○○街│(原出貨金額│││││95號11樓之4號│1500元,扣除││││││退貨折讓1400元││││││)││├───┼────┼─────────┼───────┼──────┤│十一、│高科技電│92年1月間至92年2月│4987元│0000000000、│││腦經絡│間│(二筆原出貨金│0000000000││││臺北縣汐止市民族六│額為7350元、│││││街│1875元,扣除退││││││貨折讓4238元)││├───┼────┼─────────┼───────┼──────┤│十二、│粗淡中醫│91年12月間至92年4│23000元│0000000000、│││診所│月間│(三筆金額分別│0000000000、││││臺北市○○區○○路│為4500元、4500│0000000000││││2段80號│元、14000元)││├───┼────┼─────────┼───────┼──────┤│十三、│漢醫苑中│92年1月間│9000元│0000000000、│││醫診所│台北市○○區○○路│(二筆金額分別│0000000000││││83巷1號3樓│為6750元、2250││││││元)││├───┼────┼─────────┼───────┼──────┤│十四、│濟生中醫│91年8月間至92年2月│28040元│0000000000、│││診所│間│(三筆原出貨金│0000000000、││││台北市○○區○○街│額分別為7000元│0000000000│││││、14000元、││││││14000元,扣除││││││退貨折讓6960元││││││)││├───┼────┼─────────┼───────┼──────┤│十五、│大同中醫│91年12月間至92年2│12000元│0000000000、│││診所│月間│(四筆金額分別│0000000000、││││台北市○○區○○路│為2400元、3200│0000000000、││││514號│元、3200元、│0000000000│││││3200元)││├───┼────┼─────────┼───────┼──────┤│十六、│寶安中醫│91年12月間至92年4│66700元│0000000000、│││診所│月間│(十一筆金額分│0000000000、││││台北市○○區○○路│別為4000元、│0000000000、│││││2000元、16000│0000000000、│││││元、12000元、│0000000000、│││││3000元、3000元│0000000000、│││││、6000元、2700│0000000000、│││││元、6000元、│0000000000、│││││6000元、6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十七、│ 宏福 中醫│91年10月間至92年4│97200元│0000000000、│││診所│月間│(九筆原出貨金│0000000000、││││台北市○○區○○路│額為11700元、│0000000000、││││1段182號│6750元、15750│0000000000、│││││元、6750元、│0000000000、│││││15750元、6750│0000000000、│││││元、22500元、│0000000000、│││││7875元、7875元│0000000000、│││││,扣除退貨折讓│0000000000│││││4500元)││├───┼────┼─────────┼───────┼──────┤│十八、│順安堂中│91年11月間至92年2│10000元│0000000000│││醫診所│月間││││││台北市○○區○○街││││││16號│││├───┼────┼─────────┼───────┼──────┤│十九、│遠東中醫│92年3月26日│4500元│0000000000│││診所│臺北縣某處│││├───┼────┼─────────┼───────┼──────┤│二十、│ 華陀 中醫│92年1月間│11500元│0000000000│││診所│臺北縣汐止鎮樟樹一││││││路10號│││├───┼────┼─────────┼───────┼──────┤│二十一│ 瑞芳 中醫│92年1月間│4000元│0000000000│││診所│臺北縣○○鎮○○路││││││3段39號│││├───┼────┼─────────┼───────┼──────┤│二十二│昇鴻中醫│92年4月12日│4960元│0000000000│││診所│臺北縣某處│││├───┼────┼─────────┼───────┼──────┤│二十三│健生堂中│92年4月間│10000元│0000000000│││醫診所│臺北縣永和市○○路││││││312號│││├───┼────┼─────────┼───────┼──────┤│二十四│建興醫療│92年1月間│2000元│0000000000│││器材行│臺北縣板橋市○○街││││││159號│││├───┼────┼─────────┼───────┼──────┤│二十五│賀安中醫│92年3月29日│8000元│0000000000│││診所│臺北縣新莊市○○街││││││93號│││├───┼────┼─────────┼───────┼──────┤│二十六│ 德恩 中醫│92年2月28日│42000元之支票││││診所│臺北縣某處│││├───┼────┼─────────┼───────┼──────┤│二十七│宏福中醫│92年3月31日│144000元之支票││││診所│臺北縣某處│││├───┼────┼─────────┼───────┼──────┤│二十八│聖心中醫│92年2月25日│6750元之貨款│退貨短少│││診所│臺北縣某處│││├───┼────┼─────────┼───────┼──────┤│二十九│ 薛永光 │92年3月間│54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