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政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黃文政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以102年度訴字第449號、103年度訴字第20號、103年度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