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黃秋月 被告 李國棟 上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0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