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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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16號聲請人 王接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簡阿開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簡阿開死亡時住所係在臺灣省臺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此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