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原告 王正雄
潘阿銀 郭國煌 謝清祥 謝清吉 謝清榮 謝陳桃 謝文隆 謝文笙 程 陳金蘭 程祥銘 程玉 葉 程祥文 程祥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蔡逸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秀枝 、 覃譜全 、 覃御勛 、 覃代珉 、 覃馨玲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將占用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鐵皮屋及地上物拆除並返還,並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萬6,088元。嗣本件土地占用情形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原告已於103年6月13日為訴之變更,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36萬7,630元【計算式:(44.41+72.40)×123,000=14,367,630】,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13萬8,456元。從而,本院已溢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632元(166,088-138,456=27,632),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