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青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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