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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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板橋市環保義工觀摩講習活動,因被告擔任里長之 華翠里 於活動時,有原不在經公所備查名冊內之義工參加,致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起公訴,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分案審理(95年上訴字第4562號)審判長 曾德水 法官,於96年2月8日第一次審判期日時,即告知被告:若不承認犯罪,將問到被告有罪,而於庭期中一路發問時,非但不給被告回答說明之機會,且均僅拮取其認為對被告不利之說詞,刻意曲解被告之意,庭訊中更不斷以相關事實其私下已向其胞妹(住 永和 地區)詢問過,被告是在說謊,根本旅遊活動均僅提供選舉之樁腳參加,其要參加亦不得其門而入為由,不給被告發言,被告本以為審判長因尚不知事實真相,而有誤解,故有此舉措。殊不知96年4月12日第2次審判期日,傳訊證人 陳宇昂 到庭,對於證人對被告有利之證述,非但不予採信,並一再向證人表示不要迴護被告,待被告選任之辯護人進行詰問時,一經詢及有利被告之部分,更立即加以制止,不但不讓證人回答,且以該部分業經被告於前一次庭期時自承,完全不管該業務根本是證人承辦,其相關細節本應由其自行證述,豈可以被告已陳述,即認不應由證人回答,核其指揮訴訟及心證之形成,均係以有罪推論為前提,並僅片面擷取其認為書寫判決所需之部分,未能充分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部分加以調查審認,尤其,96年4月12日當天,更表示將變更法條以詐欺罪判決,如此二審即定讞,讓被告連上訴之機會都沒有,足見其執行職務確有偏頗不公允之處,如令其再行審理本件訴訟,將使被告完全失去防禦之機會,為此謹依法聲請審判長曾德水法官迴避,俾符公允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318號判例意旨)。經查:
(一)經調取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62號案件96年2月8日及4月12日庭訊數位錄音光碟進行勘驗,並比對聲請人所提出2月8日錄音譯本,足認聲請人所提該日庭訊譯本,與實際庭訊對話內容相符(僅有鉛筆註記之稍許差別),茲分述如下:
1.被告指稱:審判長曾德水法官於96年2月8日第一次審判期日時,即告知被告:若不承認犯罪,將問到被告有罪,於庭期中一路發問時,非但不給被告回答說明之機會,且均僅拮取其認為對被告不利之說詞,刻意曲解被告之意。經核對勘驗審判長及被告、檢察官間對話,較有爭執內容如下:
⑴(審:對檢察官上訴有什麼答辯沒有?)林:有。
(審:檢察官上訴有沒有道理?)
林:因為本來此活動歷年就是一樣,不是去年才有此現象。
(審:沒有,重點在不是環保義工而參加活動,重點在這裡
,過去不管他,好像什麼國務機要費案‧‧‧)( 林與審 說話重疊)
林:義工是指名義上是義工,義工是里長之定義,掃地沒
分什麼人,人家要出來掃,是義工沒薪水,沒待遇,義工的事件本來就是里長。
(審:好好好,你要做無罪答辯?你不承認犯罪?我現在開
始問,把你問得死死的,你看我問了就知道,我辦過三個、二個案子,有一個里長,在裡面的時候里長幫他作證,幫辦理里長的里民幫他作證,我們那個范法官現在當律師,他覺得當法官太累了,一個里長被我們移送,移送過一次,就偽造證據,所以你就試試看,我問給你看,你就知道,你說要做無罪答辯沒關係,我們就查下去,查下去到時候後果你自己負擔,我們也辦過互相作證,我們把他移送,主動偵查偽造文書及偽造證據跟偽造偽證的,台北縣我辦了不只一件,所以你要注意,不要以為法官好騙,證據能力部分檢察官有沒有什麼意見?)檢:沒有意見。
⑵(審:誰誘導你啦?)林:檢察官。
(審:檢察官怎麼誘導,你把他講出來,問你過程不叫誘導
,誘導是說如果怎麼樣,就會怎麼樣。)林:意思就是說我們當里長28年。
(審判長打斷被告)(審:沒有,檢察官怎麼誘導?)林:你現在告訴我‧‧‧。
( 林和 審說話重疊)(審:你講嘛?是不是說你當里長28年就見過世面,沒關係
你講檢察官怎麼誘導?)林:他說把錢還一還就沒有事情,我怎麼曉得,我‧‧‧(林和審說話重疊)(審:沒關係,你說檢察官怎麼誘導?他怎麼講,檢察官怎
麼講?)林:他說五萬元以下小事情,你承認就沒事情。
⑶(審:我跟你講,有沒有誘導,被告有罪無罪)律:對,具體的陳述。
(審:你給我坐下,有沒有誘導,只有被告最清楚,你又不
在現場。)律:我。
(審:你不要再講話。)律:那大家都不要講話。
⑷(審:你擔任里長28年,提示這個辦法,換人還要報備,看
看這個辦法,這個辦法有什麼意見?法官下班看到晚上,明天就要辦理,昨天還加班看到今天早上1:30,打官司倘若無罪就判無罪,倘若有罪,我一定判你進去關,你再勘驗筆錄沒關係,照寫啊。)⑸(審:環保義工設置要點,真的還是假的?真假如何?)林:我給你報告一下,我們里長‧‧‧。
(審判長打斷被告)(審:沒有,這個真假如何?)
林:真假?(審:對啊,有沒有這個規定啊?)林:這沒有硬性規定,因為。
(審判長打斷被告發言)(審:沒有,你跟我講有沒有這個規定,因為我準備傳承辦
人員來啦。我坦白講,我辦很多,還辦一堆人啦。你對這規定有什麼意見就好,這規定是真是假就好了,根本都沒有看過,只有法官在看卷是不是?律師也不影印給當事人看,有沒有這個規定最後再問你一次?)林:這個規定從沒有實現過。
⑹(審:環保義工是否報請上級核示啊?報請上面啊,報給市
公所或縣政府,有沒有報備給縣市政府?)林:只有第一次報,報過後就沒換過。
(審:你說的我都知道,我就是要讓你講,我再寫下來,因
為我要辦你啦,就是有把握才問你啦。)
2.被告指稱:審判長於96年2月8日庭訊中更不斷以相關事實其私下已向其胞妹(住永和地區)詢問過,被告是在說謊,根本旅遊活動均僅提供選舉之樁腳參加,其要參加亦不得其門而入為由,不給被告發言。審判長與被告對話內容如下:
⑴(審:最近這二年有沒有辦理環保義工重新登記啊?)林:沒有沒有。
(審:不是有嗎?去年、前年8月不是有嗎?因為我跟你講
,我跟我親戚去里辦公室講,他怎麼講,對不起,我們名額限制,超過了我們不受理,結果呢,我跟我妹妹就回來,他氣的要死,管理員怎麼講,那些是誰你不知道,公告也沒有,都是樁腳啦,不然的話,為什麼我們不知道,一年可以參加一次活動,要掃地呢,他講要掃地,環保義工只要星期天掃一下,掃完地後花個二十分鐘照個像,掃一下,一年就可以賺1000元的旅遊補助,合不合理?我現在報名都報不上呢,我妹妹報名都報不上呢,我親自去試的。)⑵(審:我先問別的,永和地區要報名前特別公告說非環保義
工不要報名,這是永和地區我聽我妹妹講的,報名參加旅遊,參加自強活動啦,板橋市公所94年7月28日也表示非義工不要參加,那為什麼?)林:那永和地區的。
(審:對,永和地區,我辦過,拜託我妹妹陪我去查證,私
下去查訪‧‧‧)⑶(審:你辦公室有沒有保存每個月的活動照片?)林:喔,一般我們都沒有這個要求。
(審:你辦公室沒保存這些照片是吧?)林:都沒有做這個‧‧‧因為早上一起來掃地。
(審:好,沒有,把資料調出來就知道,因為我妹妹他講,
前二年,當天他們摳摳‧‧‧敲鑼打鼓,照個像不到十分鐘他們就全部解散了。)林:我們沒有這樣做。
(審:所以我才知道這樣搞鬼。)
3.依上述第一段對話內容,審判長訊問過程並無如被告所指稱「不給被告回答說明之機會,且僅拮取其認為對被告不利之說詞,刻意曲解被告意思」之情形,聲請人上述指摘,即有未合。再依上述第二段對話內容,審判長僅係於訊問過程,闡述個人生活經驗,與本案待證事實並非毫無關連,聲請人遽指稱審判長「有偏頗之虞」,即嫌速斷。況且,本院調取該案卷所示,該案件於95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時,辯護人就證人 許長林 、陳宇昂、 練振盛 之警訊、偵查供述證據能力,陳明意見後,被告及辯護人、檢察官,均未請求調查證據,則96年2月8日第一次審理時,審判長就卷內證人供述之證據能力,請被告及辯護人、檢察官表示意見,雖有上開第一段對話內容,惟僅係就「有無誘導」有所爭執。再者,本案卷內「各里環保義工隊設置要點」等法令係本案重要關鍵,則證人陳宇昂既未經辯護人或檢察官請求傳喚,本院乃依職權傳喚,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所規定「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尚無不合。再對照審理單進行情形,以及96年4月12日庭訊內容,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遽指2月8日「審判長有偏頗之虞」,於法即有違,而依上所述,亦與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顯有未合,礙難採取。
(二)次查:
1.被告指稱:96年4月12日第2次審判期日,其傳訊證人陳宇昂到庭,對於證人對被告有利之證述,非但不予採信,並一再向證人表示不要迴護被告。經本院勘驗對話內容如下:
⑴(審:我們要提示一個公文,我跟你講公務員不好當,你不
要幫他背書。我也住台北縣,我有去參加環保義工參加不進去,為什麼參加不進去,我樓下大樓管理員跟我講,很多那些都是樁腳啦,到時候可以免費去旅遊啦,連我報名都報不進去,當然我沒有跟他講我的身份,我辦過這個案子,我去查都一樣啦,跟我講的都一樣啦,為什麼我這樣子說,因為我親自跑去問二個里長嘛,問台北縣的里長嘛,不同鄉鎮的里長,所以講話不要幫人家背書,照實在講,對,那個公函。提示板橋市公所95年3月3日函,這是你承辦的吼?)證人陳:對啊。
⑵(審:反正,我們準備變更法條,變成詐欺二審就確定掉,
我跟你講萬一判詐欺得利的話二審就確定了,公文上面寫環保義工不要以核備者為限,法令依據何在?)證人陳:這沒有法令依據。
(審:沒有法律依據還發這個公文出來。我等一下拿給你看
啦,我是親身辦過我才這麼有把握啦,我七十九年要當環保義工我就當不上了,提示被告開庭時自己親口講的,朗讀被告在96年2月8日有說環保義工要報給縣政府。要報給縣政府,要報出去,他說沒有名額限制。)證人陳:他只有要考核人數,要告訴我們大概多少義工要參加這個活動。
(審:不是,環保義工本來就要報的呢,還沒有參加就要報
的呢,我翻給你看,如果說參加才要報,那人數這麼
多怎麼參加?)證人陳:有需要考核資料、人數。
(審:要考核,考核什麼?我現在翻給你看,台北縣政府,
提示,你二審所講的跟台北縣政府環保局所函示一樣,第一個舊辦法,九十五年以前的舊辦法,上面講由各里辦公室依遴選提報名冊給鎮公所,報的人數不超過一百人,核備有案的,最近一年表現好的,才可以參加里市長觀摩育樂活動,這是舊法,後面是新法,新法也是講,造具名冊每個里不超過一百人,要送給公所審核,審核以後製作環保義工證,你看看。沒有法律依據太扯了,我畫紅線的地方。)證人陳:我第一次看到。
(審:你第一次看到,這就不對了,你發公函還第一次看到
?我再拿一個公文給你看,提示偵查卷網站資料,八十八年開始,有關環保義工說要報請備查,也沒說是沒有人額限制,你們自己的網站寫的,跟你答覆的說法又不一樣,不一樣,都有修改過了)證人陳:這個是83年的資料。
(審:按照八十三年的網站也說要備查,也沒有說不要人額
限制啊。)證人陳:我在91年接這個位置的時候,人數我們也沒有。
(審:既然說沒有,為什麼你答覆這樣,連你們自己的網站
都這樣寫耶)證人陳:其實我們也沒有照這個做。
(審、證人陳發言重疊)(審:你公務員不好當啦)(多人發言重疊)
證人陳:整個處理這個人數,怕預算爆炸等等,我們既然大家熱情的推動環保,就不需要限定人數。
(審:我跟被告講我常常去指揮交通,我沒有環保義工那我
也可以去參加旅遊了。撿垃圾)(審、證人陳發言重疊)證人陳:這清理家園而已,沒有什麼薪水啊。
(審:我們都沒有按照這樣做,歐歐,嚇死人了)證人陳:里長報多少就報多少,反正一個月掃一次。
(審:第二,網站上有關環保義工於你公文所述沒有名額限
制不符,而且撤換,汰換的時候要報你板橋市公所備查,換的時候要備查耶)(多人發言重疊)證人陳:里長可以隨時更換名單。
(審:沒錯,不能一直無限制,那原來的呢?一則一,一個
換一個,一個籮蔔一個坑,你看看,一則一,一個對一個)證人陳:本來我們也希望這樣做,但是實際上作不到。(審:你不能說法律說這樣做你們就)
證人陳:之前,本來八十幾年的時候,一里一個、二個、
三個,根本沒有辦法作,我們希望說把環境作更好。
(審:一個一,一個換一個,一個籮蔔一個坑)證人陳:我們就希望愈多愈好,一百二百都沒關係。
(審:那這樣將來如何編列預算?有關旅遊將來如何編預算
?)證人陳:我們把握在人數之中。就是這樣子,只要一個金額裡面可以,沒有照規定來。
(審:如果人額不限制,義工愈多愈好,將來如何編列預算
?有沒有掌握一定的人數?)證人陳:總額是這樣子,但是執行面。
(審:不能這樣講,我報一個大報給你聽啦,登報以後一定
有人會下台啦,台北縣一個人調到**室(註:聽不清楚)去了,偷偷去打電話某某某,去查 李濤 的電話號碼,二個都是政務委員,我敢講我就不怕你去外面掀, 蘇貞昌 的旁邊就一定要下台,他以前在台北縣待過,我跟你說,最好是放風聲,我看過這資料,所以不能這樣搞啦,當分隊長不要當假的啦,我再問,公文上又怎麼寫,不限名冊內的義工才可以參加,依據何在?)證人陳:他本來有里長每一個月。
(審:不限義工才可以參加,你依據何在?我住的鄉鎮,我
住的那個地方,去年辦的,特別規定說不是義工絕對不要參加,否則要自付費用,大家都要報名,二天一夜嘛)證人陳:也一樣,有家屬要付費。
(審:不限名冊上義工可以參加,你法律依據何在?觀摩活
動。)受命法官:可以參加觀摩活動。
(審:不以名冊內的義工為限,你法律依據何在?)
證人陳:我是依據經驗來處理,為了保護預算不要讓它膨
脹,有太多的義工從事每個月掃地的環保義工的工作,拆廣告啊,還有那個牆壁去髒髒的,他們默默的在幫我們做這些事情啊。
( 審笑 稱:這個都是廢話,都不用按照法律,那按照我的經
驗來審判就好了,對不對,某某人宣傳有問題就要怎樣,某某人跟誰怎樣那就要怎樣,某某人報導不實就要怎樣,按照我經驗嘛,按照我個人看法嘛,不要有依據嘛,這樣講,公務員很危險,好啦,法令依據,都沒有法律依據啊,我當時只是要問法律依據,既然沒有法律依據就好了)⑶(審:這法令依據在哪裡?)證人陳:這環保局換新的承辦人員。
(審:95年7月底以前,95年8月1號里長上任,我知道,因
為我跑去報名了嘛,我連第一天報名就報不上了,新的8月1號開始,一百名,舊的也是有限制啦,人家不講了啦,我給你看過我不講了啦,你答覆說沒有人額限制,依據在哪裡?舊的在這裡,舊的要名額限制,新舊都要,你公文答覆說不要啦,這依據在哪裡?新舊都要,公文答覆說不要?)證人陳:我好像看過。
(審:我跟你講,新的在這裡,新的是第一份,第一張是舊
的,第二張是新的,人數限制新舊都要。縣政府說要,你依據在哪裡?)證人陳:我們還是像剛剛報告的,我們是鼓勵每個人儘量
參加。人數部分,我們要辦活動的時候再來確定人數。
(審:我就沒有辦法報,一個高等法院法官說沒有辦法參加
環保義工,這表示說法官算什麼嘛,簡任十四職等都不能參加,我不能參加,我不夠格,我常去外面指揮交通耶,不是你板橋啦,我跟你講啦,講不通啦。高等法院庭長都不能參加,我還不夠格呢。)(多人發言重疊)(審:我小的時候挑煤炭,還有沙塵,寒暑假都在做,以前
小時候做的要死,做到高中,大學的時候才離開家,像我們這種高等法院法官要報名參加不行啊,我講法律依據,有沒有法律依據?)證人陳:我們基本上是希望。
(審:你沒有法律依據,是希望都參加?我找全家去,是不
是有辦法幫我出這麼多錢?我找很多人參加。)證人陳:也不可能會這樣子。
(審:我去參加就不行嗎?)
證人陳:這樣人數會爆炸,里長也很聰明不能你全部都來。
(審:就是樁腳嘛,我剛講的沒有錯嘛。對不對?法官不能
參加,指揮交通也不能參加,所以你不要幫他背書,你在偵查中作證表示,預算是上面撥給市公所,環保局要視察,所以要提供名單,我翻給你看,這問好就不再問了啦,我們要結案了啦,這個是你講的,你看看。預算。)受命法官:預算是由上面撥給市公所。
(審:對啊。這個是你講的,編了再給市公所,這也是一樣
,起先你也這樣講,你看看。)證人陳:這寫錯了。
(審:那為什麼說給市公所呢?)證人陳:我們自己裁量自己的。
(審:那是有補助還是怎麼樣?後面那一頁也是一樣。)
證人陳:(念筆錄內容)(註:聽不清楚。)(審:再撥給市公所啊。台北縣民,那不一樣,老天掉下來
撥給我們的。)證人陳:我們清潔隊與市公所是平行單位。
(審:你縣政府有沒有撥?)證人陳:沒有沒有。
(審;那你縣政府有沒有撥?為什麼二個都這樣講呢?)
律師:他的意思是清潔隊是市公所自己的清潔隊,不是講縣環保局。
(審:不清楚,這個你不瞭解啦。)律師:不是啦,這個筆錄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審:你看後面有簽你的大名,你看看,你大名在這裡。)
證人陳:我們跟市公所先行照會,我們是板橋的清潔隊,
我們是板橋市公所,有的不明究理說是跟我們在一起,我們也可以獨立的,預算我們自己編好以後,再一起來作,其實體系是這樣。(審:縣環保局有沒有那個?)證人陳:從來沒有。
受命法官:縣環保局沒有撥款。
(審:我再問你到底要不要核對名單?你剛剛講檢察官說你
沒有核對名單,你再確認一次到底要不要核對名單?要不要核對旅遊名單?)證人陳:就是人數掌握後,出發前二、三天,里長更改變
更以後,要辦保險,確認以後再報回來,這是辦保險用的,出發的事實上的人你也沒有辦法掌握它,(審:為什麼你要講說要核對名單,那是什麼意思?)證人陳:我們承辦小姐是核對人數而已。
(審:核對人數而已?)證人陳:對。
⑷依上開庭訊對話內容,審判長於訊問證人過程中雖有向證人
表示不要迴護被告,惟依該對話,證人所證述與其於偵查中證述內容、被告先前所供,確有未合,亦與上開法令意旨,有所出入,則審判長於證人作證前,既已依法令其具結在案,證述過程中提醒證人陳述事實,不要迴護被告,難認訴訟指揮有何「偏頗之虞」。
2.96年4月12日庭訊,被告選任辯護人對證人陳宇昂進行詰問時,一經詢及有利被告部分,審判長更立即加以制止,不但不讓證人回答,且以該部分業經被告於前一次庭期時自承,完全不管該業務根本是證人承辦,其相關細節本應由其自行證述,而以被告已陳述,即認不應由證人回答。經本院勘驗審判長、辯護人、證人之對話內容如下:
⑴(審:辯護人要不要詰問?)
律師:請審判長提示原審卷,板橋地方法院去向友聯產物
保險公司函查,因為我去閱卷的時候還沒有編頁數,友聯產物保險公司台北分公司在95年8月7日回函給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有一份保險名冊。(審:你給他看好了,因為我這邊我也要看。129頁。)
律師:請證人看一下這份名單是否就是他們提供給旅遊公
司去投保參與本次系爭環保義工觀摩活動的名冊,友聯保險公司提供的這份名冊是不是就是你們所提供的名冊?證人陳:對,這是我們業務單位發的。
律師:華翠里這個名單是否佔掉原來有六個,又加進去其
他六個?受命法官:刪了六個,又加進去六個。
證人陳:反正最後他出發之前。
律師:我的問題是說這六個新加進來你們是不是也接受他報名,也允許他參與活動。
(審:報名、參加,你一個一個問。)
律師:我知道。這六個人,你們公所是否接受里長的報名
?證人陳:出發前里長修正的。
(審:這是出發前里長修正的啦。)證人陳:投保的話就是可以參加的。
律師:這六個人是否也投保意外險?(審:這很明確就不要問啦。)律師:那再請問。
(審:有沒有參加保險就不用問啊。你要問我就禁止問ㄡ)(審、律師發言重覆)律師:審判長,我請問你根據什麼禁止我問。
(審:審判長諭知本件以攻防為準,證人不用答覆,審判長
諭知投保公司已經答覆,證人無庸答覆。)律師:這樣我可以接受,不然講說起來共犯,這個我們要先釐清。
律師:我再請問你這六個人,你們公所是不是也依據這六
個人的名單也發放了獎牌跟背包?(審:你確定一下有沒有發放獎牌跟背包?有沒有包括獎牌
跟背包,我先提示一下,你講的話很有關係。因為你講的跟被告講的不一樣。你要想一想。)證人陳:我們獎牌有烙名字。
(審:我們獎牌有烙名字。)證人陳:是不是這個名單,這個名字我不曉得。
受命法官:是否相符我不清楚。
(審:律師有發問二個題目,你只有答獎牌,那背包呢?)證人陳:背包照人數。
(審:照名單還是照送上來的人數?)證人陳:照最後參加的人數。
(審:按照最後參加的人數。)受命法官:按照最後參加的人數。
律師:請審判長提示94年7月28日函。
(審:不用提示你就直接講,剛剛已經看過,不要一而再、
再而三的看。他自己翻的有沒有印象?)律師:沒有印象,我唸啦,你們的主旨講到的是說要請里
長核對人數及姓名是否有誤,以俾辦理保險及致贈獎品之用,所以根據你們的公文你致贈獎品的名單,是否就是里長核對來之後的那一份名單?證人陳:其實有時候有誤差。
律師:所謂的誤差是什麼?證人陳:因為里長他也會改來改去。
律師:我的意思是說你叫里長核對名單嘛,里長核對來的
名單。剛剛你講的獎牌上面要烙名字,那烙的名字是不是就是里長報給你們的那一份我核對好的名單上的人名?證人陳:也不盡然。
律師:要不然是怎樣?你剛剛講要烙名字嘛,每個獎牌上
面會有人名嘛,這個人名是不是就是依他報來名冊上的人名為準?證人陳:我們的作業。
律師:你們一般的作業是不是這樣?證人陳:之前就做好了。
律師:對,那是不是依照這樣?(審:我跟你講,名單要搞清楚呦,這報告縣政府的名單還
是以參加的名單,要把他講清楚。不要把事情搞砸了。)(證人陳、審判長發言重疊)(審:要講清楚嘛。到底是有名冊上面的名單,還是參加的
名單?)律師:審判長,有三種名單,因為你剛講的報去縣政府核備的是他原來。
(審:被告上次講過了嘛。你沒有名單你不能反講。)(發言重疊)律師:審判長把證人傳來又不給我們問,這是浪費時間。
(審:這被告已經講過了,我把被告講過的翻出來給你聽啦
。)律師:審判長、審判長。
(審:我把被告講過的翻出來給你聽。)(審、律師發言重疊)(審:我把被告翻出來給你聽。)律師:我知道被告講的。
(審:我要制止他)
律師:審判長憑哪一點要制止我們?(審:我翻出來給你聽。)律師:我聽到也看到了。
(審:看你要不要重覆問啊。)
律師:審判長,被告講的跟證人講的,如果不要問的話,
那審判長把證人傳來要做什麼?檢察官:這個不是被告傳喚的。
律師:是審判長自己傳來的,我們當然就要問啊。那如果審判長認為我們。
(審:審判長諭知禁止律師繼續陳述。制止他,我就禁第一
次。)律師:我當然要講,我們要請證人回答問題。
(審:你再講,我跟你警告第二次。我現在跟你講我跟你警
告第二次。)律師:審判長那,那是被告的陳述,我今天要證人回答這一個問題。
(審:通知那個總務科,帶那個)
律師:我們不擔心,上次就已經來調閱庭訊的錄音了。(審:(註:聽不清楚))
律師:我不知道審判長憑哪一點要制止辯護人可以詢問證
人的?(審:我訴訟指揮。)律師:那是訴訟指揮。
(審:我要念筆錄給你聽。)律師:你唸完。
(審:你坐下來,你坐。你坐下來。我唸。)律師:沒關係我罰站在這裡。
(審:沒關係,你罰站就罰站,我唸給你聽,證人表示,被
告自己表示,那個有一個名單,參加環保義工有背包呢,是先報出有一個名單,有登記才可以發放,名單是要報縣政府的,人數按照原來的人數報,他講過了啊。)律師:對。
(審:他講過了啊,按照以前的人數報。)
律師:對,我知道,但這個活動是證人承辦的不是被告承辦的。需要證人來。
(審:有什麼必要來重覆呢?)律師:這不是重覆的問題。
檢察官:異議,這個證人是審判長依職權來訊問的。
(審:(註:聽不清楚))
檢察官:目的要先講出來。你沒有聲請傳喚,你要帶出什
麼嘛?律師:好,我先講嘛,我的待證事項是審判長剛剛講說有
二個名單,其實是有三份名單,那我要確認這個改過的名單,是不是是可以允許的,因為本件的待證事實是原來。
(審:那你要問被告問題啊。被告講過了啊。)
律師:那我不是講說這不是被告承辦的業務嗎?所以請證人他自己承辦來講啊。
(審:被告講過了,你就不要再問了。)
律師:如果可以把不是我承辦的業務叫別人來講就算證詞
的話,那為什麼要傳證人來問?檢察官:你要澄清被告講的跟證人講的不一樣,你要把目的講出來啊。
律師:而且我要澄清的是他不限於原來列冊備查的人才可
以去參與。這是我們的目的啦,那第二點,關於檢察官的異議。
(審:等一下我翻個筆錄給你看一下,我翻個辦法給你看)律師:這辦法等一下我也會問他。
(審:我翻給你看,是要以環保義工列冊為準。)律師:這個問題我等一下也會問他。
(審:法律規定,不用再問了。法律已經規定好在那邊就不
用問了。)律師:審判長這。
(審:你等一下我再翻給你看,這資料有講,環保義工各資
料提報本所備查,這是螢幕上、網路上面的資料,環保義工資料里長報本所備查。然後)律師:對,這個我剛講,我也會問他。
(審:頒獎我另外翻法律給你看,我另外翻法律給你看,有
的事情啊,環保義工人員,這些有關的,都是要報上去啊,提報名冊啦,這個看要觀摩育樂啊,表揚有功啊,上面都有啊。)律師:對,所以現在。
(審:這很明顯。)
律師:審判長你可不可以聽我把我的問題跟我的目的講完
,因為剛剛提示的有一份東西,是在公所要求里長去核對名單的時候就改了,而且也被接受,如果那一份名單是可以被接受的話,表示不以原來列冊備查的人為準,我要問他這個問題,剛剛審判長一直在翻法律依據,那我們來問他怎麼做嘛。(審:他就講啊,為了,按照螢幕上面講啊,為冕義工一年
來的無私貢獻,爰依環保義工設置要點辦理觀摩講習及表揚大會,環保義工設置要點,環保義工是怎麼設置的,是造冊列冊,去參加表揚大會,這法律規定很明顯啊。)律師:審判長,如果說有法律規定就很明顯,那就不要調查證據了嘛。
(審:檢察官制止,檢察官意旨把他打上去。)
檢察官:證人是鈞院傳喚,如果審判長制止律師發言,辯護人就不得再行詰問。
(審:我要朗讀,他一再發言制止,阻撓發言。那我們這樣
,依照卷內事項,環保義工有表揚是按照環保義工設置要點來辦理的,環保義工依相關規定要報備,被告在96年2月8日也表示環保義工要報請縣政府,卷內有明確的資料,及被告明確的陳述,律師不得再為相關問題為詰問。)律師:審判長的裁定我們提出異議,同時我們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聲請審判長迴避。
(審:好,聲請迴避,我們候辦。這次的我們不再問了。)
律師:同時我們下一次,在聲請迴避的問題裁定後,我們聲請傳訊證人陳宇昂。
(審:林先生,你出來一下,這個不問了嘛,這個要問可以
問。)檢察官:律師可以聲請迴避嗎?(審;這不是鬧笑話嗎?沒關係,你寫你寫。)律師:沒關係,我們等一下聲請迴避一樣請證人。
(審:好,我跟你講,你的律師說法官辦案不公平,該問的
不能問,他要聲請所以我們就不開庭了,鬧笑話,按照法律規定,這讀大學的都知道,律師是不能聲請法官迴避的。)被告:我講一下。
(審:你講到底還要不要辦案子。律師不要講話,律師不要
講話。你說法官有沒有不公平,你要不要聲請法官迴避?你講我有沒有不公平。)被告:我講一下好不好?(審:你覺得我有沒有不公平?你覺得我要不要迴避?)
被告:審判長,從頭到尾就認定我有罪,審判長認為我是樁腳。
(審:要不要迴避,要不要迴避?)律師:他問你要不要迴避。
(審:如果要迴避我就不問了。)(律師、審判長、被告三人發言重疊)被告:我先講我的心聲,我再講要不要迴避。
檢察官:你先講要或不要迴避嘛。
律師:你只要講要或不要就好了嘛。
被告:我聲請迴避。
(審:好,聲請迴避。審判長諭知,依照訴訟法規定律師不
得聲請迴避,律師不得違反規定,律師聲請迴避依法不合,打進去,律師違背法律聲請迴避,辯護人依法不得聲請迴避,依法不合,那我們就問當事人,要聲請迴避我們就候辦。那個陳先生,他聲請迴避我們就不再辦,下一次如果是我的話,我會再傳進來,就這樣,迴避表示意見就可以了,那你迴避理由呢?)被告:審判長一次、二次。
(被告、審判長發言重疊)(審:你以為我對你有偏見,有沒有偏見?)(被告、審判長發言重疊)被告:對我是一個侮辱。
(審:那這樣好了,是否認為審判長有偏頗?我也不知道)律師:怎麼會不知道。
(審、檢察官:你不要。)(審:你不要主導他,違反律師規則。你照打,律師講的話
你照打。)檢察官:異議。
(審:律師在旁邊插嘴,你怎麼會不知道呢?異議,照打,
順便讓他送懲戒。沒有關係大家送懲戒。)(審:審判長諭知,依照法律規定以偏頗之虞聲請迴避的話
,訴訟程序不停止,本院繼續訊問證人。)檢察官:依那個。
(審;沒有,我們依照二十二條,不停止訴訟程序,因為證
人已到庭,我們不停止訴訟程序,不要讓證人跑第二趟,因為證人已到庭,有關證人部分,我們繼續詰問。陳先生,要不要補充?)證人陳:沒有。
(審:你剛才對證人講話有什麼意見?)檢察官:證人所言都是迴護之詞。
(審;那你對證人講話有沒有什麼意見?)
受命法官:林先生,請問你剛才對於證人清潔隊分隊長所
講的話有沒有什麼意見沒有?被告:沒有。
(審:候辦。)律師:審判長,我們聲請傳訊。
(審:迴避我們停止訴訟程序,候核辦。)檢察官:候核辦了啦。
律師:不是說要繼續?(審:我詰問證人部分繼續,你搞不懂啊?你沒有看螢幕啊
?當律師當成這樣啊?)律師:對,我們比較笨一點。
(審:來,陳先生,你聲請迴避我們就那個啦,好,我們開
下一件,朗讀筆錄不讓我朗讀。)⑵依上所述,證人陳宇昂係法院依職權傳喚,則依刑事訴訟法
第166條之6,本院訊問後,審判長詢問辯護人是否詰問,即無不合。再依上開對話內容及筆錄所載,辯護人並未先陳稱待證事實,經檢察官異議後,乃再進行詰問,則審判長對於該待證事實為何,與先前法院訊問內容有無關連,有所制止,乃係審判長訴訟指揮之範疇,而訴訟上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逕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318號判例),聲請人以訴訟程序爭執,遽認審判長訴訟指揮有偏頗之虞,已有未合,更與其聲請法官迴避之法定要件,難以相合。
3.被告指稱:96年4月12日庭訊當天,審判長更表示將變更法條以詐欺罪判決,如此二審即定讞,讓被告連上訴機會都沒有,足見其執行職務確有偏頗不公允之處。經本院勘驗內容如下:
⑴(審;這是有罪的啊?)檢察官:這是同樣情形判有罪。
(審:新海里(音譯)的?)檢察官:對,新海里,還有莊玉里(音譯)。
(審:我現在才看到的。)(審:給我們做參考的啊?)檢察官:是。
(審:剛才檢察官講的,這新海里(音譯),也是黃玉順他
們辦的啦, 張奇楠 (音譯),新海里被判有罪的啦,這你辦的?)證人陳:是。
律師:審判長,那二件在七月已經無罪。
(審:反正,我們準備變更法條,變成詐欺二審就確定掉,
我跟你講萬一判詐欺得利的話二審就確定了,公文上面寫環保義工不要以核備者為限,法令依據何在?)證人陳:這沒有法令依據。
⑵茲按,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前條判決
,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300條定有明文。又審理時,被告所犯罪名應告知,有變更者應再告知,同法第95條,亦有明文,依上開對話內容,審判長有上開罪名變更諭知,與法律規定契合,至用語是否妥當,其他意見之陳稱,均係另一問題,難認訴訟指揮有何不當,更難謂「審判長有何偏頗之虞」,此觀當日庭訊之過程,審判長法官就何人可聲請法官迴避,如經聲請迴避,當日能否再訊問證人,辯護人提出待證事實,另請求傳喚證人陳宇昂以利詰問,檢察官適度異議等論述、主張等情,應甚明顯。
(三)綜上所述,本案2月8日審理情形,聲請人以上開情事,主張法官應迴避,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法定要件未合,亦與該聲請迴避之要件不該當。而4月12日審理情形,主要爭執在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陳宇昂,法院之訊問,有無執行職務偏頗情形,依上開對話內容,審判長就法定程序之進行,尚無不當,至訴訟指揮結果是否對被告不利,有待再審理,及審結後之評議結果,無從以該詰問即臆測,而法庭用語有無嚴謹,均係另一問題,客觀上依一般人合理觀點論之,核與聲請人主張「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洵屬未符,從而,本件聲請審判長法官迴避,難認正當,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