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7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宋盛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原告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宋盛鋒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萬元整,其借款日
、利息之計算標準及如有違約應加付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詳借據所載。詎料債務人宋盛鋒於107年3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無效,業經聲請人依放款借據共同條款第六條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還本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迄今尚有如請求標的之金額未償。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