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力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45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5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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