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0號上訴人 黃春綢 被上訴人 姜玉梅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所得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