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24號原告 謝佩吟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侯佳吟 律師 謝怡宣 律師被告 劉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 杜佳琳 」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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