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96號原告 秦漢基
秦馳益 秦嬿茹 秦漢樟 陳秦淑麗
秦守櫻 林秦麗華 秦瓊雪 秦淑珍 秦月美 被告 胡龍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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