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務人研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書文 債務人黃書文債務人 黃陳碧 債務人 黃秀玉
一、債務人研安實業有限公司、黃書文、黃陳碧、黃秀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