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1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陳秀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⑴叁萬貳仟零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⑵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