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 張明曜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碧齡 等5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之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因通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及於上開通行範圍土地開設道路分別所能獲得之利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