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361號債權人 盧翊 存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國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固提出由債務人簽署之同意書、借款轉現增名單影本各一件,主張其實為映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出資股東,債務人前為認購公司增資股,而向其借貸25萬元,該借款係由其於100年
5月4日直接出資存款至公司帳戶內,為債務人繳款,並由公司形式上負責人即第三人 曾冠智 名義與債務人簽立同意書,該同意書正本由其保管,並有當時公司行政職員製作之「借款轉增資名單」之記載為憑等語,惟債權人提出之同意書尚不足釋明得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之情事,前經本院於105年12月15日裁定補正:
㈠提出債權人曾以債務人名義匯款為公司借款增資一事有關
之債權憑證或相關之債權證明之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於105年12月21日以民事補正狀,主張其得提出上開債務人簽署之同意書正本,且相同現金增資事件亦有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3號返還借款事件判決第三人 李宏德 應返還其借款等語,並檢附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同意書正本,然未提出上項補正事項得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之憑證及相關資料,尚難認己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是債權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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