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何鈺鈴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鈺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鈺鈴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有逃匿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