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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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6號原告 周志帆 訴訟代理人 郭麗水 被告恒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基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又依原告事實之陳述,其侵權行為地亦在苗栗縣,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史萱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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