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瑞林 債務人 黃帟凱 債務人 黃竣楠 債務人 黃睫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5,00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0月11日起至109年4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09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