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02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0日止累計10,873元正未給付,其中10,310元為本金;416元為利息;1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家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07日止累計76,349元正未給付,其中70,872元為消費款;4,777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0,310元│102年3月21日起至│百分之8.5│無│無││││清償日止││││├─┼─────────┼──────────┼──────┼──────────┼──────────────┤│2│70,872元│102年3月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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