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875號債權人臺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代理人 蕭芬蓮 債務人 劉志銘 債務人 曾佩雯
一、債務人劉志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志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佩雯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