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291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代理人 王文德 債務人 尤欽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柒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拾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