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31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大客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下同)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一分接獲國道公路警察局告發單,方知該公司司機丙○○被吊扣駕照,並即刻停派 徐員 行駛班車,經查詢後丙○○雖仍提出駕照,惟經受處分人派員詢問後,丙○○才道出其駕照於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因休假喝酒開車遭執行吊扣,目前仍持用舊有駕照。而受處分人對駕駛員之管理極為重視,除每日出車前駕駛員必須酒測及驗照外,每週定期檢查車輛及駕照記錄在案,丙○○持用舊駕照矇騙伊公司,以致在不知情下為其所騙,實為受害人。受處分人實已善盡查證駕駛人資格之注意,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雇用之司機丙○○,其駕駛執照已於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執行吊扣,吊扣期間至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始行屆滿,惟丙○○仍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駕駛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外出,並在同日上午十時五十一分,在國道一號公路南下一一九公里處為警查獲等情,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足憑,並經證人丙○○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受處分人對於司機丙○○確有上開交通違規情節亦無異詞。又證人丙○○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問:何以被吊扣駕照?)……我在酒駕被查獲的那次,我把駕照拿給警察,但是因為酒醉的關係不知道有無拿回來,所以才在辦理吊扣的當時補發駕照,並將補發的駕照給他們吊扣」、「(問:補發駕照馬上被吊扣之後,有無繼續開車?)有。當時就都沒有駕照了。」、「(問:有無跟公司的人講你駕照被吊扣之事?)有,陳峰彬等司機都知道,主任 楊天助 也知道。」、「(問:你從二月六日以後,一直到本件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被警攔查,公司有無人檢查你的駕照?)沒有。」、「(問: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豐榮公司清潔檢查表,上面記載有檢查你的駕照並打ˇ,是否實在?)應該是造假的,實際上並沒有檢查。」等語。足徵證人丙○○於駕駛執照遭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後,不僅已將此情告知受處分人雇用之其他司機及主任,且受處分人亦未按時檢查證人丙○○之駕駛執照。另由受處分人所提出之車輛清潔重點檢查項目表及國道趟次紀錄表交叉比對結果,以其中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之記載為例,該公司司機陳志碧、 蔡寶昇陳峰斌 於當日均處於休假狀態,惟車輛清潔重點檢查項目表中卻出現彼等三人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接受檢查駕照及名牌之紀錄;雖代理人甲○○於本院訊問時當庭表示:公司係每星期四、五兩天確實進行檢查,如司機休假,就隔天再查等語,然依上開資料所示,該公司司機 何昌霖 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二十四日(星期四、五)二日均休假,但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之車輛清潔重點檢查項目表中依然出現何昌霖接受檢查駕照、名牌之記載,顯與代理人甲○○上開所述檢查經過不相符合。準此以言,受處分人所提出之檢查司機駕照紀錄與實情未盡相符,證人丙○○前揭證稱:該公司並未實際檢查駕照,檢查紀錄應係造假等語,自非無憑,堪可採信,本院尚不能依據上開檢查紀錄即為有利受處分人之認定。是以受處分人既未詳加檢查所雇用司機之駕駛執照,致使證人丙○○於駕照遭吊扣期間,仍得繼續駕駛受處分人所有之營業用大客車外出載客,自難謂受處分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當無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免罰規定之餘地。受處分人前揭所辯難認有據,不足採信。從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六萬元,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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