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鄭才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1,227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才晃於民國104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01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