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亞力士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義成 訴訟代理人 何建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3月1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本判決不得上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亞力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楊義成兆豐銀行永康分行暘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8日78,750元BR0000000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