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敬普 (原名 沈心堯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𦓻峸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貞瑋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9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5年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在卷。經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名下無財產,經定期通知債務人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於書面提出資產表,其於105年5月18日向本院陳報名下無財產並無保險,僅陳報台北光復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元、合作金庫銀行東台東分行存款20元,有債務人105年5月18日陳報狀、存摺影本附卷可參。本院於105年6月3日以北院木105司執消債清晴字第26號函通知債權人,就是否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均請求依法裁定、其餘債權人迄未表示意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則請求調查債務人是否另有保單,此經轉知債務人表示意見,經債務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投保紀錄,經該公會覆以並無債務人之投保紀錄,有該公會105年6月28日函在卷足憑。
三、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有價值財產,依首揭規定,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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