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陳慶英 被告 蔡博臻 上列當事人因108年度簡字第7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伯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