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07號反請求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銘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許瑋楷 間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提起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聲明第一項(訴請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反請求聲明聲明第二項(訴請30萬元損害賠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故本件反請求原告共應預納裁判費6,200元(計算式:3,000元+3,200元=6,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