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代表人 楊建基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許博喻 兼送達代收人 莊曜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莊惟政 、 莊國龍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繳費後若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時,依法仍會予以駁回,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