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延收
莊慶輝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延收、莊慶輝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延收、莊慶輝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多次竊盜前科,並於兩周內數次犯案,有事實足認渠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及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9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2人所涉本案犯行業經本院審結並判處刑責在案,足認被告2人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參以被告郭延收非但於96年、98年間已有竊盜機車前科,又查被告2人共同於本案時地二週內接續9次竊盜機車犯行,均係以攜帶自備鑰匙竊取被害人之機車,可見被告2人採隨機行竊方式,犯案手法猶如不定時炸彈,故認被告2人尚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查被告2人共同於本案時地一週內接續犯下2次搶奪檳榔業者財物犯行,皆持以玩具紙鈔向被害人佯稱真鈔,並待被害人出示找零鈔票,趁其不備之際而伺機行搶,足見被告2人顯係有計畫犯案,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亦有反覆實施搶奪之虞,而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又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參酌被告2人所為本件9次共同竊盜及2次共同搶奪之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換言之,被告2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目前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1年12月20日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詹蕙嘉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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