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7號上訴人 賴世忠 被上訴人 李賴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4,200元(以被上訴人李賴綉蘭請求移轉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地價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僅主張廢棄原判決第一項部分,並不涉及原審被告 賴綉玉 ,上訴人將賴綉玉同列為被上訴人,應屬誤會,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