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交簡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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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交簡字第70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慧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慧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3217號

被   告許慧茹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慧茹自民國111年7月13日2、3時許起至同日3時57分前某

時許止,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內,

飲用威士忌酒,竟未待酒精消退,竟仍於同日3時57分前某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3時5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時,因不勝

酒力,不慎自摔,嗣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4時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慧茹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

○○○○○○○○○○○○○○道路○○○○○○○○道路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及現場照片11張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檢察官黃秋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郭孟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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