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601號債權人吉祥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燦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燦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